原标题:一年在美容机构充值70万!奢靡的70后女干部,缺钱便违规办拆迁安置手续

【案卷】

谢丽萍,女,汉族,1973年12月生,四川达州人,1992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达州市征地事务中心督查室副主任。

2022年5月,谢丽萍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大竹县监委监察调查。

2022年12月,谢丽萍因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开除公职。

2023年12月,谢丽萍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

【案探】

“自己的贪婪和领导的纵容,让我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不能自拔,直到被组织调查,才发现我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2022年5月,因贪腐行为造成的巨大心理压力,达州市征地事务中心督查室副主任谢丽萍主动投案。在留置期间,她谈起自己的所作所为,悔恨不已。

图为谢丽萍接受监察调查,她系主动投案

心理失衡 一朝走上贪腐路

提到谢丽萍,相熟的人都会说:“她性格开朗,江湖气息比较重,喜欢在外面耍,喜欢结交朋友。”结交朋友本是人之常情,但何谓真正的“朋友”,在被立案调查之前,谢丽萍或许从未真正想明白。

2013年,谢丽萍负责通川区某项目拆迁工作,手握权力的她,自然会遭到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惦记。在与“朋友”吃喝玩乐、觥筹交错间,谢丽萍内心开始失衡,为什么自己不能像他们那样出手阔绰、一掷千金?

天平终究倾向了欲望的一方。谢丽萍找到拆迁安置部时任部长冯某“交流”,两人不谋而合,都觉得要抓住机会“挣点钱”。自此,谢丽萍便伙同他人一起走上了人生歧路。

2019年3月,谢丽萍伙同通川区朝阳街道办龙爪塔社区时任主任蒋某,将蒋某妹妹名下已赔付了残值的160余平方米房产纳入安置还房,以求得到更多的拆迁款。在达州市征地事务中心原副主任毛某、拆迁安置部时任部长冯某的默许下,该房屋被违规纳入货币安置,骗取货币安置补偿款、周转房费等款项共计113万余元,所得款项由谢丽萍、毛某、冯某和蒋某等人均分。

“违规操作时我也害怕过,但一想到简单地改一下资料,便能获得巨额收入,胆子就变得越来越大,时间久了,自己也麻木了,好像不这样做反而不正常。”野蛮生长的贪念,让谢丽萍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贪欲膨胀 权力变作“摇钱树”

2016年,某银行支行行长张某多次找到谢丽萍,希望通过其岳父母的名义虚构安置资格骗取安置房屋。随后,谢丽萍利用张某提供的假资料,为张某岳父母办理了拆迁安置相关手续,共同骗取拆迁安置款80万元,其中谢丽萍分得8.5万元。

谢丽萍一缺钱便违规办拆迁安置手续,图为安置房资料图(图文无关)

同年,谢丽萍主动找到某社区居民小组组长张某,以张某母亲周某、妻子朱某的名义违规套取货币安置补偿款约405万元和安置房2套,谢丽萍从中分得货币安置补偿款236万元,其中一处房产也由她个人取得并赠予其表弟黄某居住。

上面所说的冯某、蒋某、张某等人,几乎都与谢丽萍在工作或生活中有一定的联系,是谢丽萍口中的“朋友”“熟人”,面对“躺着”收钱的巨大诱惑,他们相互之间心照不宣、沆瀣一气,只要有空子可钻、有利益可图,就会有谢丽萍贪婪的身影,权力俨然成为她的“摇钱树”。

奢靡无度 终食恶果一场空

“在2017年的时候,冯某安排我找两户人想套取安置房的时候,我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有更多的钱可以买更多的名牌包,可以拿来投资工程项目,可以在美容院充值更高级的会员享受更奢华的服务……”

谢丽萍从小家境优渥,作为家中“老幺”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对她物质上的需求总是尽量满足,也因此养成了她爱攀比的虚荣心和大手大脚的消费习惯。当几万、十几万元的“感谢费”进账,谢丽萍的消费观念更是发生了巨大变化,日常生活水平也水涨船高。调查发现,谢丽萍热衷于买包,价值一万多元甚至几万元的名牌包,谢丽萍的家中就有十几个,甚至在接受调查时还有一些名牌包未拆封使用。在2019年短短一年时间内,谢丽萍相继在成都、达州多个高档美容机构充值金额达70万元;在泸州旅游期间,购买一件衣服就高达2万余元;当年还豪掷170余万元购买叠拼豪宅一套。

谢丽萍一年在美容机构充值70万,图为做美容资料图(图文无关)

如此奢靡的高消费生活,自然需要“高收入”来维持,这使得谢丽萍的胃口也越来越大。她在忏悔时谈道:“只要缺钱了,便找一户安置户加点安置面积,钱就自然来了。”

经查,2013年至2022年期间,谢丽萍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他人违规办理拆迁安置手续,伙同他人共同贪污2300余万元,个人获利428万余元及价值59万余元的安置房1套。谢丽萍在致富“美梦”中,就此走向了违纪违法的深渊。

【案析】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担任一定职务后,谢丽萍从开始“不矜细行,追逐享乐”,到热衷推杯换盏,沉迷奢靡生活,再到违规插手拆迁项目大肆敛财,破纪破法,层层破防,逐渐蜕化变质,腐败堕落,走上了由风及腐的不归路,教训可谓刻骨铭心。谢丽萍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虚构、虚增安置面积和将不符合安置政策的房屋违规纳入安置等方式骗取国家财物并私分;同时为他人在房屋拆迁安置事宜上提供帮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谢丽萍受到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谢丽萍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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