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族统治者在吸收儒家文化的同时也尽量保留着满族的特色,这也正是禁婚制度的特点。 清朝作为满族所创立的最后一个王朝,其制度优势自然不言自明。在我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中,有诸多的规范和伦理规则需要恪守,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非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来处理婚姻事务。 并且所有的制度都是靠人来执行,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免会掺杂统治者或者执法者的主观意图,这样就会造成立法表达和实践之间的冲突。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反映着社会的实践,同时社会实践的发展又能够促进法律的发展,两者之间能够起到相互的作用。 但是该种情形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毕竟是人的主观的产物,而实践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两者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 收继婚收 继婚是满族的旧有习俗,在皇太极继位之后,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了收继婚制度。这是清朝在制度上制止了收继婚。

但是在实际中,收继婚还是仍旧存在于民间。根据《檐曝札记》记载:“甘肃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颇阁略。兄死妻嫂,弟死妻其妇,比比皆是。” 清朝时,对于平辈之间的收继婚也比较盛行。在江苏常熟等处,就存在着收继婚的现象。苏乡旧俗,兄不幸身亡,其与遗妇若已成婚,时有所见,不足为怪。 由上可知,收继婚制度虽然从皇太极时期就已经禁止。但是在民间,该种婚姻依然继续存在着。

清朝入关之后,满族人也大多数从关外进入了关内并活跃在全国各地,这种主要为满族的收继婚制度不但在当时的满族、蒙古族盛行,而且在我国广大的汉族地区也比较的盛行。 由此可见,收继婚虽然作为违法的婚姻行为,依然广泛的存在必然有其现实的原因和意义,至于如何会产生这样的原因,我们在后一部分将会总结论述,在此只是首先阐述该现象存在的具体事实。 根据现有的研究看来,文献记载存在收继婚较多的地区大多数位于西南、西北地区,即江西和湖北地区分布较为广泛,陕西也有较多的分布。

在清朝商业最繁华的长三角地区、直隶地区也分布着收继婚制度,该种收继大多数集中表现为平辈之间的收继。只是相比于西南、西北地区,这两个地区的收继婚现象并不是很普遍。 典雇妻女 典雇妻女,即将妻或妾典与他人,夫家接受财物。但是该种典雇并不是终身,在典雇时会规定一定的年限,年限到则拿钱赎回。 该种行为类似于将财物典当,其可以表现出妇女的地位,将其比作夫家财物可以任由丈夫随意进行处理。

该种行为在《大清律例》中已经明确地加以禁止。但是在现实中,其发生的程度并不是偶然情况。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 以妻典与人,满期则纳资取赎。为之妻者,或生育男女于外,几不明其孰为本夫也。 雍、乾以前,甘肃有租妻之俗。盖力不能娶而望子者,则赠他人妻,立券,书期限,或以得子为限。过期,則原夫促回,不能一日留也。 根据以上两个例子可以说明,在清朝的东南地区和甘肃地区,还存在着典雇妻女的风俗。雇者将典来的妻子作为自己的妻子,从而达到延续香火的目的。

由此可知,清政府规定的禁婚制度在宁波、绍兴、甘肃地区依旧成为一种风俗,可见典雇妻女在该地区由来已久,并非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所能够禁止。 居丧嫁娶 居丧嫁娶是最能够反映出我国古代礼制的要求。《大清律例》同样对其进行了制止。但是在现实中,江苏、福建、湖北、陕西等地其实不忌讳,所罗列地域仍旧存在着该种陋习。 各地对于居丧嫁娶的叫法不一,并且各地的习俗依旧不同,虽然各地的叫法不一,但是该地区对于居丧嫁娶的现象并没有受到法律的过多拘束,各个地方官对此也并不理会。乡民中有乘丧嫁娶者,名曰拜丧,人莫之怪。至有人子乘丧而娶者,禽兽之行,尤不足责也。

结合现有的文献来看,各地的居丧嫁娶的风俗不同。有的地方居丧嫁娶的情况较多,当地的民众已经见怪不怪。由此可知,律例在此地的执行并不很好。 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始于周代,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逐步地认识到了同姓为婚的危害,因此在西周实行族外婚姻时禁止了同姓为婚。 至清朝,律例同样对同姓为婚加以了制止。然而同姓为婚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安徽来安县民众有卫户、非卫户之别。卫民与其他人民虽多同姓,但不同宗,向有相为婚姻之例。同姓不一族即为婚娅。

由于甘肃回民最多,而回民中姓马者又十居八九……若回女则绝对不嫁汉男,回民如避同姓为婚,势必至女无从嫁,男无从娶。 以上的列举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安徽和甘肃等地都有同姓为婚的习俗,当地对于同姓为婚的理解为同姓同宗才可禁婚,对于同姓不同宗,则没有禁婚的禁忌。 除此理解之外,限于本地的现实情况,甘肃的回民不嫁外族人,如果在回民内还要回避同姓,则回民的女性就没人可嫁,男性就无人可娶。为了解决该种矛盾,因此甘肃的回民之间多同姓为婚。

禁僧道娶妻 僧道娶妻是《大清律例》明令禁止的婚姻形式之一。在以下的律文中,禁止了僧道娶妻: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财礼入官。寺观主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童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但是在现实中僧道娶妻也很多见。具体的体现如下:清时西北边郡,僧道娶妻者,往往成俗。陕西边郡山中,僧人皆有家,不足为异,不知其地近蒙古风俗,凡喇嘛多娶妻,毋足怪也。重修安徽通志,引雍正上谕,今僧之中有是为应付者……甚者且畜妻子。

僧之畜妻虽不敢显置于寺中,而于寺之前后别营一室,雇一车夫,僧寝食其间,宛若民间夫妇。 由此可知,在西北边郡、陕西地区和安徽地区都有僧道娶妻的习俗存在,已经不足称奇。不畜妻子者,使其事简累轻,道业易成也。 虽然不许僧道娶妻是为了减少拖累,更好的研究道法。但是事实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很多人出家并不是为了悟道,而是生计所迫,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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