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4日讯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商车险业务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交强险业务管理不规范,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5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包括“(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在内的多种不当行为。

对于保险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这违反了上述法条中第(十)项的规定。此外,保险公司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费率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具体条款需要查阅该法律全文以确定。同样,交强险业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也需要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条款来判断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信网记者)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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