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业主李某某拒绝出资加装电梯费用,电梯建好后又想使用被其他业主拒绝。一怒之下,李某某将其他业主告上法庭……

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例。

业主拒出资电梯加装后想使用被拒

一怒之下将其他业主告上法庭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改善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共有7楼14户住户,为方便生活,居民协商加装电梯,其中2楼住户原告李某某同意加装电梯,但提出不负责电梯费用。后经全体住户协商一致,签订了《成都市青羊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约定了1-7楼各楼层分摊电梯建设费用比例及后期维护费、保养费及电费分摊比例等。

后李某某与业主张某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楼不出电梯建设费用,不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但拥有电梯使用权,按1.8%比例分摊交付使用后电梯运行所产生的维修维护等费用。电梯加装完成后,其余业主要求李某某支付电梯建设费用,李某某依据其与张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拒绝支付,其余业主不认可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经协商后决定停止其使用电梯。

李某某不服,起诉至成都青羊法院。

图为业主们出资加装的电梯

法院予以驳回:

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

青羊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2楼住户李某某不承担电梯安装费用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予以驳回。

本案中,在该楼栋单元包括李某某在内的14户业主均签名确认的《协议书》中,所约定建设资金2楼按照1.8%分摊,电梯电费运行费用、电梯维护保养费分摊2楼亦为1.8%。李某某虽然支付了电梯平台搭建费用、燃气管道改造费用,但该费用系针对李某某所在楼层的平台搭建及李某某所有房屋的燃气管道改造,并非电梯建设费用,其在未按照《协议书》承担电梯建设费用的情形下,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另外,张某某虽与李某某签订了相关协议书的附件,但其签署的附件内容已经超出了张某某作为代理业主的权限,因此对于2楼住户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颜雪 图据青羊法院

延伸阅读

(11月)11日下午,“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楼拒绝”冲上热搜,引发热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图为公号截图

其中一个案例就是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楼拒绝,因为邻居认为他让工程延误1年多。以下为案例内容——

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

——郭某与谢某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于2017-2018年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为案件庭审现场(资料图)

三、典型意义

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在此前广州中院发布的案件信息中提到,庭审中,谢某等32户业主表示,除10077元集资款外,郭某还需额外支付8000元作为电梯施工延误的滞纳金,并承担其在本次诉讼中产生的25000元律师费,他们才同意郭某使用电梯。郭某则表示仅同意支付集资款。

网友评论

有网友觉得,32位业主可以再去起诉。

露西的英文名是露丝 :32位业主可以起诉他损害集体利益。

CollXtion:我觉得法院应该判赔延期费,就算只有一块钱那也是一个态度,因为这事就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一口气,这个老人延误大家一年多,这一年多的损失应该也体现在这个交的费用里面。

八宝达人:问题很好解决,暂停该户一年使用权,先让他看着别人用一年先,再补款使用。

脑补维他命:如果建设电梯的时候就应该再约定这种情况的补偿条款,可能情况就好一点。等于后期加入的,集资款应当计算误工费、利息之类的,这样后面业主反悔要使用的时候,就应当依据约定,允许他支付补偿之后再加入。

马延明:这个案子的确经典,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契约的变化,多数和少数之间的变幻。

也有不少网友认为,之前反对和现在使用都是他的权利。“人家现在想用了,并且也交钱了,为啥不让人用啊?”

搞笑视频绘:其实这位住户事后愿被缴款乘用电梯,其他业主应该鼓励欢迎。协商一件事很不容易,业主自治要多一些宽容理解才能步步推进。这样不依不饶一方面于法无据,另一方面只会激化矛盾。小区如果有业委会,应该多做些协调工作。另外,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时反对者中,青壮年也多有,这事儿别贴年龄标签可能更好。

阿楂俩狸儿:人家现在想用了,并且也交钱了,为啥不让人用啊?宽容点。

秭筱:当初反对安装是担心安装后有采光、噪音、安全等影响。现在电梯已经安装了,风险跟大家一起承担了,那不如享受安装电梯带来的好处,所以申请使用电梯没有问题啊。

D_motomoto:加装电梯也没给这家老人赔偿,老人不同意增加,最后还是增加了,已经损害到自身利益了,怎么就不能补交集资款后进行使用。

栗原文音oo:我的理解是他本来不希望加装(说句可能要被喷的话,多数情况下低楼层的会认为加装电梯影响自己采光之类的不会同意)。但是毕竟反对的是极少数,装好了以后他可能觉得装都装了那也得用,不过最起码他不是那种无赖。法院说的逻辑上也没错,一码归一码嘛。

佑show:他作为业主当然有反对的权利,建成后当然也有重新参与的权利,别忘了这个电梯是建在公共面积之上的,并不是私产。不给他参与提供便利,让他通过司法途径才能重新参与进来,等于是扯平了。

Tisanswer:加装影响了低层,之后盖了那就用,也是没问题的。之前反对和现在使用都是他们的权利。

还有网友提到了加装电梯经常会碰到的问题,高低楼层住户之间的分歧归纳起来主要这几个方面:噪声、通风、采光、补偿。

__ymm_:我外婆家就是老小区现在要装电梯,难点除了低层住户就是某些老人们,一听说要钱就不肯出,而且高层的比低层的收费贵。

故事写入话本:南方因为返潮蚊子多,一楼二楼价格相对也便宜,装了电梯没影响,但是三四楼是一幢楼里价格最贵的,装了电梯再卖就不是了……好多都是三四楼反对。

blak小弟:因为装电梯影响一些人家的通风采光百害无一利啊,损害低楼层的利益人家不同意很正常。

爱生活爱仙剑:这个加装电梯我是一楼我也不同意,除非补偿整套房子钱。整这么个电梯,通风、采光全变差了,楼梯墙体也被拆了,谁知道会不会以后房子开裂,然后你还用不上,以后想卖房子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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