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江北区教委、共青团重庆市江北区委、江北区妇联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民事审判白皮书》,介绍了江北区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情况,并联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据统计,从2023年以来,江北区人民法院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724件,集中在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侵权纠纷等。在涉未成年人的离婚、抚养案件中,随案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145份。
想将孩子压岁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驳回诉求
蔡某和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2014分别生育长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
后来,两人在孩子教育等家庭问题上的分歧愈发明显,争吵不断,曾分别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分居400多天后,蔡某再次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家庭财产。
蔡某认为,本案中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以及两名婚生子名下的存款。也就是蔡某甲名下13.9万元,以及蔡某乙名下12.6万元存款。虽然,名义上它们是亲戚赠与孩子们的压岁钱,但实际上他也给予了亲戚的未成年子女对应金额的红包,两份压岁钱是相互抵消的关系,亲戚的赠与应当视作对家庭整体的赠与,故该存款理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蔡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家庭财产及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等,但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
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蔡某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长子蔡某甲由王某抚养、次子蔡某乙由蔡某抚养,驳回了蔡某分割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的诉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蔡某、王某作为监护人,不论是离婚前后,都只能基于监护责任对孩子的压岁钱等财产履行保管义务,并不能单纯拿来自己消费,更不享有直接没收、随意处置的权利,只能以孩子的生活教育所需为中心进行安排,专款专用。比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用品,支付课外辅导等费用。
事实上,许多监护人因受传统观念影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普遍缺乏重视,实践中将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等财产据为己有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监护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尊重孩子的个人财产,教育孩子正确对待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保障未成年人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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