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2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解释》是在吸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制定的一部新的综合性司法解释,将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案件发挥重要作用。

经营主体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是认定垄断行为的前提,《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告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结构和实际竞争状况,结合相关市场经济规律等经济学知识,初步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一是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维持明显高于市场竞争水平的价格,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商品质量明显下降却未见大量用户流失,且相关市场明显缺乏竞争、创新和新进入者;

二是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维持明显超过其他经营者的较高市场份额,且相关市场明显缺乏竞争、创新和新进入者。

此外,《解释》还明确,经营者同时具备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实施被诉垄断行为、被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实施被诉垄断行为缺乏正当理由,可认定其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发布会现场 图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表示,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的同时,也出现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赢者通吃”等现象,给反垄断执法司法带来新的挑战。对此,最高法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努力总结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的裁判规则。

一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首先,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竞争的重要性有所减弱,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重要性日益提升的情况,《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方法。其次,针对平台所面临的竞争可能是双边的甚至多边的特点,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分别针对平台所涉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作出了指引。

二是在规制垄断协议方面。首先,《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于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达成、实施横向或者纵向垄断协议专门作出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包含了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达成的垄断“共谋”;第二款则包含了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现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所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其次,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对跨平台最惠待遇可能引发的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路径。

三是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首先,《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市场份额的计算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其次,《解释》关于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思路在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亦可适用,但需要考虑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特点和规律,《解释》在多个条文中考虑相关特点和规律作了一定的细化指引。最后,第四十二条还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法选择适用作了指引性规定。这些均是对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热点与难点问题的积极回应。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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