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子规》有云:“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中国作为礼仪之邦,特别注重礼仪,需要借用东西,必须明说询问,如果不问便拿,那就是盗窃行为。当然也有一句话叫“礼防君子,律防小人”,对于那些没有公德心,不注重礼仪的人而言,就算是盗窃也心安理得,甚至倒打一耙。
2015年,安徽就发生了这样一桩纠纷闹剧,一老太见邻居家种了水仙,误以为是韭菜。心生贪念的老太太偷偷割了邻居家的水仙去包饺子。结果老太的孙子吃了水仙包的饺子,食物中毒被送到医院抢救。老太太反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赔50万,法院怎么判的?
案例简介
家住安徽的李老太是一个爱占便宜的老人,平时买个鸡蛋都能够因为几毛钱和菜贩子吵半天。对于周围邻居家种的菜更是毫不留情,有需要就直接偷。可李老太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爱贪便宜的毛病,会差地害死自己的宝贝孙子。
王女士是李老太的邻居,平时对于李老太小偷小摸的行为也早已习惯,考虑到双方都是邻里街坊,李老太偷的又只是一些日常用品,王女士便没有追究。可王女士的大度却让李老太得寸进尺,甚至对王女士心爱的花花草草下手。
王女士平时忙于工作,没有时间出去逛街购物,为了打发在家的无聊时间,她便养了不少花花草草,也算是一种爱好。2015年,王女士听朋友说郁金香不仅好看,还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于是她在家养了几十棵郁金香。
不曾想,隔壁的李老太看到后觉得郁金香好看。在某天夜里趁着王女士休息,偷偷剪走了30朵郁金香。结果被剪断的郁金香无法继续生长,李老太也不知道去哪儿卖花,导致这30朵郁金香最终香消玉殒。
这件事让王女士非常生气,可碍于没有证据,李老太也坚决不承认自己的恶行,最终只能不了了之。经过了郁金香事件后,王女士再也没有养过郁金香,她开始在自家阳台上种植水仙花。
水仙开花很漂亮,可在未开花时却平平无奇,看起来甚至和韭菜很像。李老太某天偶然路过王女士家的阳台,发现了王女士养的水仙花。结果误将水仙花当成了韭菜。刚好这天下午,李老太的孙子吵着闹着要吃饺子,李老太决定去王女士家阳台割点“韭菜”回家包饺子。
就这样,李老太在未经过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偷割了不少水仙回家。回家后,李老太将水仙剁碎包进了猪肉馅的饺子里。李老太的孙子见饺子煮好,一股脑将十几个饺子全部吃完,一个都不剩。李老太见孙子吃的这么开心,内心也高兴不已。
可就在吃完饺子后不久,意外却发生了。李老太的孙子突然觉得肚子疼,随后上吐下泻。李老太急的手忙脚乱不知道该怎么办。情急之下她赶紧给儿子打电话,并在儿子的指示下拨通了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赶到后将李老太的孙子送到医院,经过医生的抢救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医生诊断发现,李老太的孙子食物中毒,从而引发呕吐和肠炎。而真正引发孙子中毒的,正是李老太偷割的“韭菜”。
原来李老太偷割的并不是韭菜,而是水仙。水仙整株均有毒性,毒素主要集中跟在鳞茎部分。除此之外,花和叶的汁液也是有毒物质。服用了水仙的根茎,可能会引发呕吐、恶心和腹泻等情况。
可李老太却不懂得这些道理,她不仅不为自己的偷盗行为反省,反将这一切怪罪到王女士的身上。认为王女士故意在“韭菜”里下毒,毒害自己的小孙子,还将王女士告上法庭索赔50万。好在最终的结局大快人心,法院判决主持了公道。
律师说法
这起案件有两个法律知识点,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李老太的行为构成了违法,属于盗窃行为。但考虑到她盗窃的财物并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顶多是被拘留,更大的可能只是被批评教育。
其次就是王女士是否应该对李老太孙子住院这件事负责,应不应该赔偿医药费?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侵权责任问题,如果王女士侵害了小孙子的权益,那么她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王女士不构成侵权,自然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前提要件是,行为人有违法行为,造成事实损害,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损害和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回到案例中来,王女士在自己家养水仙花,这属于一种爱好,虽然水仙花有毒但并不构成违法。李老太的孙子虽然误食水仙中毒住院,但和王女士并没有因果关系,全都是因为李老太偷割水仙导致的。王女士主观上也不存在毒害李老太孙子的想法,因此法院认为王女士不构成侵权。
反倒是李老太,本身存在盗窃行为,因为自己的愚昧导致孙子中毒住院,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看护职责,应该为孙子中毒承担所有责任。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决定,驳回李老太的所有诉求,并要求由李老太来承担诉讼费用。
结语
明眼人都知道,这一切的罪魁祸首是李老太,可偏偏李老太自己却推卸责任,企图让王女士为孙子中毒这件事埋单。好在法院最终不仅伸张了正义,也为王女士主持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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